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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时间:2015-10-05 文章来源:打印字号:

 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和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发〔201411号)、《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及《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及其班子成员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坚持抓早抓小,对违纪违法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纳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要议事和管理日程,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做到:组织责任落实;领导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落实;检查考核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用人责任。强化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监督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集团党委书记对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总体监督,重点监督“三重一大”等事项涉及的权力运行情况,防止公权私用。党委成员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对下级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支持责任。集团党委要全力支持纪检干部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保障力度,为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保证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支持和配合上级巡视工作,对反馈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八条  管理责任。集团党委和各党支部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坚决制止违纪行为,努力在全集团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N当好廉洁自律的表率。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党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与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在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干部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查办案件、源头治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集团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集团党委书记是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及时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定期向省财政厅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其他党委成员及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规定,定期听取党委成员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汇报,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

(四)认真贯彻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政策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五)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负起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遵守金融法规及相关规定,管好用好业务资金、财务资金,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按照党委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分工,切实担负起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委负责;

(二)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和指导分管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抓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检查,对分管单位负责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党支部的责任:

   (一)各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支部会议,落实集团党委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三)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在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

(四)按照集团公司党委要求,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集团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政建设负总责,切实履行落实推进、监督检查和教育管理责任。

(二)按照党支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定期听取本单位班子成员履行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

(四)加强对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向党支部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各司其职、守土尽责。

(二)按照本单位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转变工作作风。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教育引导。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基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和法纪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着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作用,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强化责任担当,既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又严格管理,严防发生腐败案件。

第十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黑财组〔201416号),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完善法人治理,不断深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情况变化,及时查找廉政风险点,规范流程、明晰责任,把反腐倡廉要求融入到经营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八条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工作。集团党委每年向省财政厅党组报告省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腐倡廉重要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章    责任考核与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内容是:

(一)落实《中共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党委、纪检工作规则、以及源头治理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员、员工民主权利,落实党内监督和员工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各级领导人员作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大正,全面加强领导人员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

(四)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各种专项工作和活动。建立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廉洁文化。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教育,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并取得实际效果。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企业的廉洁意识。

(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杜绝违反党的纪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行为。严肃查办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尤其是领导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

(七)加强效能监察,针对企业的关键岗位,经营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执行决定(指令或决议)、规章制度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集团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列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领导。集团党委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委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公司、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 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或违纪违法案件的,既要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查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的责任。对未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负责人,党委书记要视情况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党委应当加强对各党支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 闭 】